美是什么?
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24)。但鉴于并非所有实践都能赋予这种“客体与主体的统一”即创造审美价值,所以从人类社会实践中再进一步具体地抽绎和分离出一种审美实践就显得势在必然了。只是这些已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故而就只好留待将来再去探讨了。审美价值的根本属性就是它的客观性。这是说,人作为审美主体认识它,反映它,它存在;不认识它,不反映它,它仍存在。相对于人作为审美主体的主观意识而言,它的存在无疑都是确定的,是一个确凿的、不可移易的事实。区别仅在于,你认识它,反映它,它就会由一种客观事实再变成一种心理事实,从而对你这个审美主体发生作用,产生影响;你不认识它,不反映它,它就不会由一种客观事实再变成一种心理事实,从而也不会给你这个审美主体带来一种美感享受或精神自由。难道审美价值可以有别于它的物质载体即客观事物,而依审美主体的这种认识和反映与否为转移吗? 有人否认审美价值的这种客观性,认为审美价值如果是客观的,它就应对所有的人都适用,具有同样意义,可是为什么事实并不如此,甚至截然相反呢?这种观点站不住脚。 众所周知,审美价值内在于客观事物,是客观事物作为审美客体的内在规定或本质要求。而审美客体总是相对于审美主体而言的,也就是说,它对于审美主体才有价值,才有意义,那么内在于审美客体的审美价值的这种客观性怎么可能超出与审美主体的关系,而对所有的人都适用,具有同样的意义呢? 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一方面,审美客体包括它的审美价值只是相对于审美主体而言的;另一方面,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审美主体,人作为审美主体同样在现实和意识两方面具有自己特殊规定和本质要求。 当我们从根源论意义上明确确认了美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来自客观,是对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审美价值的一种审美认识、审美反映、审美判断或审美评价时,我们的美学研究就从根本上走向了一条唯物主义的正确道路,从而与当代西方占统治地位的主观唯心主义美学和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机械、教条的客观论美学在本质上严格区别开来。 我们认为美是主观的,但我们这种美的本质论意义上的主观论并不排斥客观,并不否定客观在美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巨大意义。相反,它恰恰以客观,具体地说,以客观存在的审美价值作为美存在的现实根据或实际基础。在当代西方美学界,象英国科林伍德等等一大批声名显赫的美学家,他们虽然也认为美是主观的,但由于他们片面夸大或吹胀审美主体的审美想象、审美态度等主观因素在审美欣赏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反对美的产生首先需要一个客观对象,否定审美客体才是构成审美体验的基础或前提,这样,他们的美学思想就不可避免地一头栽进了主观唯心主义泥坑。 我们认为美是主观的,只有在根源论意义上,美才是客观的,也就是说,美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来自客观,来自客观存在的审美价值。但中国当代占统治地位的机械、教条的客观论美学却主要依据唯物主义的物质是客观的基本原理,十分偏执地认为美本身是什么客观的,是物的特点、属性、价值或意义等。我们不禁要问:唯物主义承认物质是客观的,是第一性的,这与承认美是客观的,是第一性的,到底有什么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和关系呢?机械地、教条主义地对待唯物主义,那在美学领域只能形成一种机械的、教条的唯物主义美学,它与真正的唯物主义美学绝不会有什么共同之处! 三、美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 美是社会意识,是对审美价值的认识、反映、判断或评价。 进一步讲,美这种社会意识对审美价值是怎样进行认识、反映、判断或评价的呢? 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对美的思考就进入了中介论,因为“一切都在中间环节融合,通过中介过渡到对方”(恩格斯语),而关于这种“中介”的理论,在哲学界就叫中介论。我认为,从中介论视界来审视,客观事物的审美价值符合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审美观念,人作为审美主体就认为客观事物美,就给予客观事物以美这样由衷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从而美又显着地呈现出一种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本质特征。 美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对客观对象的审美价值的审美认识、审美反映、审美判断或审美评价不是简单的,直接的,而是复杂的,间接的。具体地说,它要通过审美主体的审美观念,或者说,它要以审美主体的审美观念为“中介”。 也就是说,客观对象具有了审美价值,它对人作为审美主体而言固然从客观上就具有了审美意义,而不管人作为审美主体对它认识或反映与否。有人曾把审美价值叫做审美主体衡量和判断客观对象美与不美的客观实际尺度或标准,道理就在于此。但客观对象的这种审美价值能否为人作为审美主体所认可,从而获得他美这样由衷的审美认识、审美反映、审美判断或审美评价,那它就还必须进入他的认识过程,必须通过他主观的审美观念加以具体衡量和实际确认。具体地说,客观对象的审美价值符合他的审美观念,他就认为客观对象美,否则,他就不给客观对象以美这样由衷的审美认识、审美反映、审美判断或审美评价。如果不以这种主观的审美观念为尺度,为标准,不通过审美观念这个主观尺度或意识标准对客观对象的审美价值的具体衡量和实际确认,那么客观对象美与不美的问题如何得以评价或论断呢? 审美观念作为人这个审美主体在审美经验中所逐渐形成的对客观对象怎样才能获得审美主体美这样由衷的审美认识、审美反映、审美判断或审美评价的一种理性认识,实际上也就是人作为审美主体对客观对象的审美价值的观点、意识、看法或意见等等,无疑是人作为审美主体具体衡量和实际确认客观对象美与不美的主观尺度或意识标准。 既然人作为审美主体对客观对象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以自己主观的审美观念为尺度,为标准,即客观对象符合自己的审美观念,人作为审美主体就认为它美,那么从中介论意义讲,美不就又显着地表现为一种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根本特点吗? 美的这种中介论意义虽然在美学界还没有被人具体和明确地提出来,自然也不会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和深切关注,但从一些美学家的有关具体论述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来,人们不是没有触及这个问题,实际上,在一些人的具体论述中已经包含着这个思想的深刻萌芽,甚至个别学人的研究还比较系统、深入。而所有这些,正是对我们所提出的美的这种中介论意义的有力支持。 比如十八世纪英国的哲学家休谟曾说:“美是各部分之间的这样一种秩序和结构;由于人性的本来的构造,由于习俗,或是由于偶然的心情,这种秩序和结构适宜于使心灵感到快乐和满足,这就是美的特征,……。”(25)休谟这里揭示的“美的特征”,实际上就是美的这种中介论意义,从根本上讲即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因为审美主体的一切,不论是“人性的本来的构造”,还是“习俗”、“心情”等等,在审美欣赏中最终都无不反映为审美观念,或构成为审美观念的具体实际内容。朱狄说过:“休谟并不完全否认美与客观事物的秩序和结构有关,他只是强调这些秩序和结构必须和人的爱好相适应。这种内外相应的看法,实际上成了美的本质问题上主客观关系论的先驱。”(26)朱狄的话是正确的。 十九世纪,俄国的车尔尼雪夫斯基谈得就比较具体了。实际上,细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他那个广为人知的、着名的“美是生活”的定义,就是一个包含了美的这种中介论意义的典型的认识论命题。所以,这样一个定
指能引起人们美感的客观事物的一种共同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