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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五均六筦是什么意思?

关键词:我国历史上的五均六筦是什么意思? 来源:汉字笔顺查询 浏览:51次 时间:2009-05-02

  王莽新朝对六种经济事业的管制措施,即盐、铁、酒专卖,政府铸钱,名山大泽产品收税和五均赊贷。这些措施于王莽即位的次年(公元10)起,先后公布施行,合称六筦(筦,即管,由国家经营管理之意),也称五均六筦。其名称是在当时托古改制的风气下,由儒家刘歆以古文经《周礼》、《乐语》为依据而提出来的。王莽企图表面上说要以此来限制商人对农民的过度盘剥,制止 者的猖獗活动,但实际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为构成这一国家的政权基础的豪族权门大谋私利。

  六筦中,盐、铁专卖和政府铸钱都系承袭汉武帝刘彻以来旧制。酒的专卖,武帝时一度施行,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废除,改收酒税,新莽时恢复专卖,规定卖酒毛利三分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费用,七分作为纯利入官。名山大泽产品的征课,过去亦曾实行。这时更规定,凡开采金、银、铜、锡和采捕作为货币原料的龟、贝的工商业者,其产品不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报,钱府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凡从事鱼鳖、鸟兽等的捕捞猎取和从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业者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者一样,收其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为“贡”(相当于后世的所得税),经营这些产品不向政府申报和申报时有隐瞒的,产品没收,并罚一年劳役,以示惩诫。

  五均赊贷,是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和市场物价进行统制和管理,并举办官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在几个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县。所谓五均,指均市价以利四民和公家;所谓赊贷,是由政府办理借贷。当时将六个实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称为五均市,原长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长改称为五均司市师,其他郡县设司市,大体由地方官兼任,统称市官。市师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称均官,钱府丞一人,又称钱府官,分别掌管均平物价、收税和赊贷事宜。

  五均是武帝时平准法的发展,规定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价格作基础,按商品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称为“市平”。市场价格超过平价时,政府按平价出售商品,促使价格回落,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时,则听任自由买卖。对于五谷布帛丝绵等重要民用产品,如果滞销,则按成本加以收购,使经营者不致亏折。赊贷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务之一。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说是月息百分之三,即年利百分之三十六)。

  新莽推行的五均六筦和武帝时的经济管制措施作用不同。武帝时封建国家尚不甚腐朽,也能基本控制为国家推行政策的官吏,因此这些措施收到了若干积极的效果。而新莽时政权已很腐朽,大工商主出身的推行这些政策的官吏已非封建政权所能控制,因此类似的措施反而起了破坏经济的作用。推行五均六筦措施的大商人与地方政府、豪民富户狼狈为奸,多立空簿,府藏不实,操纵价格,盘剥百姓。平抑物价的市官收贱卖贵,甚至以贱价强取民人货物。赊贷过期不还,便要罚作刑徒。官府收税十分烦苛,饲养牲畜乃至妇女养蚕、纺织、缝补、工匠和商贩直到医巫卜祝都要收税,连不事生产的城市居民也要纳税。而且条法苛细,处罚严酷,重的甚至要处 。广大中小工商业者乃至居民均受其害。结果工商业遭到极大的破坏,五均六筦成了对人民的暴政。五均六筦施行了十几年,到地皇二年(公元22)才准备废除,第二年新莽政权就告败亡。

五均六筦 王莽新朝对六种经济事业的管制措施,即盐、铁、酒专卖,政府铸钱,名山大泽产品收税和五均赊贷。这些措施于王莽即位的次年(公元10)起,先后公布施行,合称六筦(筦,即管,由国家经营管理之意),也称五均六筦。其名称是在当时托古改制的风气下,由儒家刘歆以古文经《周礼》、《乐语》为依据而提出来的。王莽企图表面上说要以此来限制商人对农民的过度盘剥,制止 者的猖獗活动,但实际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为构成这一国家的政权基础的豪族权门大谋私利。
六筦中,盐、铁专卖和政府铸钱都系承袭汉武帝刘彻以来旧制。酒的专卖,武帝时一度施行,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废除,改收酒税,新莽时恢复专卖,规定卖酒毛利三分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费用,七分作为纯利入官。名山大泽产品的征课,过去亦曾实行。这时更规定,凡开采金、银、铜、锡和采捕作为货币原料的龟、贝的工商业者,其产品不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报,钱府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凡从事鱼鳖、鸟兽等的捕捞猎取和从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业者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者一样,收其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为“贡”(相当于后世的所得税),经营这些产品不向政府申报和申报时有隐瞒的,产品没收,并罚一年劳役,以示惩诫。
五均赊贷,是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和市场物价进行统制和管理,并举办官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在几个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县。所谓五均,指均市价以利四民和公家;所谓赊贷,是由政府办理借贷。当时将六个实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称为五均市,原长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长改称为五均司市师,其他郡县设司市,大体由地方官兼任,统称市官。市师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称均官,钱府丞一人,又称钱府官,分别掌管均平物价、收税和赊贷事宜。
五均是武帝时平准法的发展,规定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价格作基础,按商品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称为“市平”。市场价格超过平价时,政府按平价出售商品,促使价格回落,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时,则听任自由买卖。对于五谷布帛丝绵等重要民用产品,如果滞销,则按成本加以收购,使经营者不致亏折。赊贷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务之一。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说是月息百分之三,即年利百分之三十六)。
新莽推行的五均六筦和武帝时的经济管制措施作用不同。武帝时封建国家尚不甚腐朽,也能基本控制为国家推行政策的官吏,因此这些措施收到了若干积极的效果。而新莽时政权已很腐朽,大工商主出身的推行这些政策的官吏已非封建政权所能控制,因此类似的措施反而起了破坏经济的作用。推行五均六筦措施的大商人与地方政府、豪民富户狼狈为奸,多立空簿,府藏不实,操纵价格,盘剥百姓。平抑物价的市官收贱卖贵,甚至以贱价强取民人货物。赊贷过期不还,便要罚作刑徒。官府收税十分烦苛,饲养牲畜乃至妇女养蚕、纺织、缝补、工匠和商贩直到医巫卜祝都要收税,连不事生产的城市居民也要纳税。而且条法苛细,处罚严酷,重的甚至要处 。广大中小工商业者乃至居民均受其害。结果工商业遭到极大的破坏,五均六筦成了对人民的暴政。五均六筦施行了十几年,到地皇二年(公元22)才准备废除,第二年新莽政权就告败亡。

五均六筦 王莽新朝对六种经济事业的管制措施,即盐、铁、酒专卖,政府铸钱,名山大泽产品收税和五均赊贷。这些措施于王莽即位的次年(公元10)起,先后公布施行,合称六筦(筦,即管,由国家经营管理之意),也称五均六筦。其名称是在当时托古改制的风气下,由儒家刘歆以古文经《周礼》、《乐语》为依据而提出来的。王莽企图表面上说要以此来限制商人对农民的过度盘剥,制止 者的猖獗活动,但实际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为构成这一国家的政权基础的豪族权门大谋私利。
六筦中,盐、铁专卖和政府铸钱都系承袭汉武帝刘彻以来旧制。酒的专卖,武帝时一度施行,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废除,改收酒税,新莽时恢复专卖,规定卖酒毛利三分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费用,七分作为纯利入官。名山大泽产品的征课,过去亦曾实行。这时更规定,凡开采金、银、铜、锡和采捕作为货币原料的龟、贝的工商业者,其产品不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报,钱府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凡从事鱼鳖、鸟兽等的捕捞猎取和从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业者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者一样,收其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为“贡”(相当于后世的所得税),经营这些产品不向政府申报和申报时有隐瞒的,产品没收,并罚一年劳役,以示惩诫。
五均赊贷,是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和市场物价进行统制和管理,并举办官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在几个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县。所谓五均,指均市价以利四民和公家;所谓赊贷,是由政府办理借贷。当时将六个实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称为五均市,原长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长改称为五均司市师,其他郡县设司市,大体由地方官兼任,统称市官。市师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称均官,钱府丞一人,又称钱府官,分别掌管均平物价、收税和赊贷事宜。
五均是武帝时平准法的发展,规定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价格作基础,按商品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称为“市平”。市场价格超过平价时,政府按平价出售商品,促使价格回落,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时,则听任自由买卖。对于五谷布帛丝绵等重要民用产品,如果滞销,则按成本加以收购,使经营者不致亏折。赊贷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务之一。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说是月息百分之三,即年利百分之三十六)。
新莽推行的五均六筦和武帝时的经济管制措施作用不同。武帝时封建国家尚不甚腐朽,也能基本控制为国家推行政策的官吏,因此这些措施收到了若干积极的效果。而新莽时政权已很腐朽,大工商主出身的推行这些政策的官吏已非封建政权所能控制,因此类似的措施反而起了破坏经济的作用。推行五均六筦措施的大商人与地方政府、豪民富户狼狈为奸,多立空簿,府藏不实,操纵价格,盘剥百姓。平抑物价的市官收贱卖贵,甚至以贱价强取民人货物。赊贷过期不还,便要罚作刑徒。官府收税十分烦苛,饲养牲畜乃至妇女养蚕、纺织、缝补、工匠和商贩直到医巫卜祝都要收税,连不事生产的城市居民也要纳税。而且条法苛细,处罚严酷,重的甚至要处 。广大中小工商业者乃至居民均受其害。结果工商业遭到极大的破坏,五均六筦成了对人民的暴政。五均六筦施行了十几年,到地皇二年(公元22)才准备废除,第二年新莽政权就告败亡。

就是段历史,制度:

王莽新朝对六种经济事业的管制措施,即盐、铁、酒专卖,政府铸钱,名山大泽产品收税和五均赊贷。这些措施于王莽即位的次年(公元10)起,先后公布施行,合称六筦(筦,即管,由国家经营管理之意),也称五均六筦。其名称是在当时托古改制的风气下,由儒家刘歆以古文经《周礼》、《乐语》为依据而提出来的。王莽企图表面上说要以此来限制商人对农民的过度盘剥,制止 者的猖獗活动,但实际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为构成这一国家的政权基础的豪族权门大谋私利。
六筦中,盐、铁专卖和政府铸钱都系承袭汉武帝刘彻以来旧制。酒的专卖,武帝时一度施行,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废除,改收酒税,新莽时恢复专卖,规定卖酒毛利三分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费用,七分作为纯利入官。名山大泽产品的征课,过去亦曾实行。这时更规定,凡开采金、银、铜、锡和采捕作为货币原料的龟、贝的工商业者,其产品不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报,钱府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凡从事鱼鳖、鸟兽等的捕捞猎取和从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业者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者一样,收其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为“贡”(相当于后世的所得税),经营这些产品不向政府申报和申报时有隐瞒的,产品没收,并罚一年劳役,以示惩诫。
五均赊贷,是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和市场物价进行统制和管理,并举办官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在几个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县。所谓五均,指均市价以利四民和公家;所谓赊贷,是由政府办理借贷。当时将六个实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称为五均市,原长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长改称为五均司市师,其他郡县设司市,大体由地方官兼任,统称市官。市师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称均官,钱府丞一人,又称钱府官,分别掌管均平物价、收税和赊贷事宜。
五均是武帝时平准法的发展,规定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价格作基础,按商品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称为“市平”。市场价格超过平价时,政府按平价出售商品,促使价格回落,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时,则听任自由买卖。对于五谷布帛丝绵等重要民用产品,如果滞销,则按成本加以收购,使经营者不致亏折。赊贷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务之一。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说是月息百分之三,即年利百分之三十六)。
新莽推行的五均六筦和武帝时的经济管制措施作用不同。武帝时封建国家尚不甚腐朽,也能基本控制为国家推行政策的官吏,因此这些措施收到了若干积极的效果。而新莽时政权已很腐朽,大工商主出身的推行这些政策的官吏已非封建政权所能控制,因此类似的措施反而起了破坏经济的作用。推行五均六筦措施的大商人与地方政府、豪民富户狼狈为奸,多立空簿,府藏不实,操纵价格,盘剥百姓。平抑物价的市官收贱卖贵,甚至以贱价强取民人货物。赊贷过期不还,便要罚作刑徒。官府收税十分烦苛,饲养牲畜乃至妇女养蚕、纺织、缝补、工匠和商贩直到医巫卜祝都要收税,连不事生产的城市居民也要纳税。而且条法苛细,处罚严酷,重的甚至要处 。广大中小工商业者乃至居民均受其害。结果工商业遭到极大的破坏,五均六筦成了对人民的暴政。
五均六筦施行了十几年,到地皇二年(公元22)才准备废除,第二年新莽政权就告败亡。

我国历史上的五均六筦是说王莽新政里的城市经济政策。
“五均六筦”即“五均赊贷”和“六筦”的制度,王莽试图通过这一形式,改善对工商业和财政的管理。
“五均六筦”,就是对6种经济活动实行管制,包括对盐、铁、酒实行专卖,政府铸钱,名山大泽产品收税。“五均赊贷”即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和市场物价进行管制并办理官营贷款业务等。根据居延汉简的记载,王莽时代推行的“五均六筦”制度不仅限于“盐铁钱布帛”可能一试图涉及“马牛”“及诸万物”。
当时实行“五均”的6个城市,称为“五均市”,即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在这些城市里设“五均官”。原来的市长(市场)皆为“五均司市师”。
当时,新朝政府宣称希望通过类似的经济管理方式,限制商人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制止 者非法牟取暴利的行为,以完备国家的经济制度,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但是这些措施多有不利于实行的成分,遭到工商业者的联合反对,导致了明显的经济混乱。
行之十多年,并没有取得理想收效。在地皇二年准备正式废除这一制度,但第二年王莽的新朝就覆灭了。

公元10年(新始建国二年),王莽下令行“五均六管”法,实行计划经济。内容包括:1、政府控制物价。粮食布匹等供过于求时,政府按成本价买进;求过于供时,政府平价卖出。2、征收所得税。一切工商业,包括渔猎、医疗、织布、旅馆、工匠、摆摊等,从前自由经营,现在政府征收10%所得税。3、实行专卖制度。盐专卖、酒专卖、铁器专卖,由中央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权(以前大富豪可以自铸钱币)。4、规定国内所有自然资源均属国家所有,由国家开采。5、首创政府贷款。老百姓没钱祭祀丧葬,可向政府贷款,不收利息。经商贷款,收10%利息。这些重大改革措施,也是胡适等人所理解的“社会主义”。


给你个参 ,百度百科的,比较详细了,自己看吧。。。。

王莽改革的一部分。

王莽新朝对六种经济事业的管制措施,即盐、铁、酒专卖,政府铸钱,名山大泽产品收税和五均赊贷。这些措施于王莽即位的次年(公元10)起,先后公布施行,合称六筦(筦,即管,由国家经营管理之意),也称五均六筦。其名称是在当时托古改制的风气下,由儒家刘歆以古文经《周礼》、《乐语》为依据而提出来的。王莽企图表面上说要以此来限制商人对农民的过度盘剥,制止 者的猖獗活动,但实际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为构成这一国家的政权基础的豪族权门大谋私利。
六筦中,盐、铁专卖和政府铸钱都系承袭汉武帝刘彻以来旧制。酒的专卖,武帝时一度施行,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废除,改收酒税,新莽时恢复专卖,规定卖酒毛利三分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费用,七分作为纯利入官。名山大泽产品的征课,过去亦曾实行。这时更规定,凡开采金、银、铜、锡和采捕作为货币原料的龟、贝的工商业者,其产品不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报,钱府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凡从事鱼鳖、鸟兽等的捕捞猎取和从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业者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者一样,收其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为“贡”(相当于后世的所得税),经营这些产品不向政府申报和申报时有隐瞒的,产品没收,并罚一年劳役,以示惩诫。
五均赊贷,是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和市场物价进行统制和管理,并举办官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在几个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县。所谓五均,指均市价以利四民和公家;所谓赊贷,是由政府办理借贷。当时将六个实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称为五均市,原长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长改称为五均司市师,其他郡县设司市,大体由地方官兼任,统称市官。市师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称均官,钱府丞一人,又称钱府官,分别掌管均平物价、收税和赊贷事宜。
五均是武帝时平准法的发展,规定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价格作基础,按商品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称为“市平”。市场价格超过平价时,政府按平价出售商品,促使价格回落,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时,则听任自由买卖。对于五谷布帛丝绵等重要民用产品,如果滞销,则按成本加以收购,使经营者不致亏折。赊贷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务之一。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说是月息百分之三,即年利百分之三十六)。
新莽推行的五均六筦和武帝时的经济管制措施作用不同。武帝时封建国家尚不甚腐朽,也能基本控制为国家推行政策的官吏,因此这些措施收到了若干积极的效果。而新莽时政权已很腐朽,大工商主出身的推行这些政策的官吏已非封建政权所能控制,因此类似的措施反而起了破坏经济的作用。推行五均六筦措施的大商人与地方政府、豪民富户狼狈为奸,多立空簿,府藏不实,操纵价格,盘剥百姓。平抑物价的市官收贱卖贵,甚至以贱价强取民人货物。赊贷过期不还,便要罚作刑徒。官府收税十分烦苛,饲养牲畜乃至妇女养蚕、纺织、缝补、工匠和商贩直到医巫卜祝都要收税,连不事生产的城市居民也要纳税。而且条法苛细,处罚严酷,重的甚至要处 。广大中小工商业者乃至居民均受其害。结果工商业遭到极大的破坏,五均六筦成了对人民的暴政。五均六筦施行了十几年,到地皇二年(公元22)才准备废除,第二年新莽政权就告败亡。

王莽新朝对六种经济事业的管制措施,即盐、铁、酒专卖,政府铸钱,名山大泽产品收税和五均赊贷。这些措施于王莽即位的次年(公元10)起,先后公布施行,合称六筦(筦,即管,由国家经营管理之意),也称五均六筦。其名称是在当时托古改制的风气下,由儒家刘歆以古文经《周礼》、《乐语》为依据而提出来的。王莽企图表面上说要以此来限制商人对农民的过度盘剥,制止 者的猖獗活动,但实际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为构成这一国家的政权基础的豪族权门大谋私利。
六筦中,盐、铁专卖和政府铸钱都系承袭汉武帝刘彻以来旧制。酒的专卖,武帝时一度施行,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废除,改收酒税,新莽时恢复专卖,规定卖酒毛利三分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费用,七分作为纯利入官。名山大泽产品的征课,过去亦曾实行。这时更规定,凡开采金、银、铜、锡和采捕作为货币原料的龟、贝的工商业者,其产品不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报,钱府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凡从事鱼鳖、鸟兽等的捕捞猎取和从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业者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者一样,收其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为“贡”(相当于后世的所得税),经营这些产品不向政府申报和申报时有隐瞒的,产品没收,并罚一年劳役,以示惩诫。
五均赊贷,是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和市场物价进行统制和管理,并举办官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在几个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县。所谓五均,指均市价以利四民和公家;所谓赊贷,是由政府办理借贷。当时将六个实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称为五均市,原长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长改称为五均司市师,其他郡县设司市,大体由地方官兼任,统称市官。市师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称均官,钱府丞一人,又称钱府官,分别掌管均平物价、收税和赊贷事宜。
五均是武帝时平准法的发展,规定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价格作基础,按商品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称为“市平”。市场价格超过平价时,政府按平价出售商品,促使价格回落,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时,则听任自由买卖。对于五谷布帛丝绵等重要民用产品,如果滞销,则按成本加以收购,使经营者不致亏折。赊贷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务之一。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说是月息百分之三,即年利百分之三十六)。
新莽推行的五均六筦和武帝时的经济管制措施作用不同。武帝时封建国家尚不甚腐朽,也能基本控制为国家推行政策的官吏,因此这些措施收到了若干积极的效果。而新莽时政权已很腐朽,大工商主出身的推行这些政策的官吏已非封建政权所能控制,因此类似的措施反而起了破坏经济的作用。推行五均六筦措施的大商人与地方政府、豪民富户狼狈为奸,多立空簿,府藏不实,操纵价格,盘剥百姓。平抑物价的市官收贱卖贵,甚至以贱价强取民人货物。赊贷过期不还,便要罚作刑徒。官府收税十分烦苛,饲养牲畜乃至妇女养蚕、纺织、缝补、工匠和商贩直到医巫卜祝都要收税,连不事生产的城市居民也要纳税。而且条法苛细,处罚严酷,重的甚至要处 。广大中小工商业者乃至居民均受其害。结果工商业遭到极大的破坏,五均六筦成了对人民的暴政。五均六筦施行了十几年,到地皇二年(公元22)才准备废除,第二年新莽政权就告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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