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中的“尸”和“屍”有什么区别吗?专家怎么说?
第一个问题:阅读古籍,尤其是先秦古籍时,如果你读到“尸”字,会联想到什么?十有八九是这样的吧:
第二个问题:阅读古籍时,如果你同时读到“尸”、“屍”字,会有什么想法?十有六七会是:古人也写错别字啊!“屍”不是“尸”的繁体字吗?古籍不是都用繁体字吗?原来古人也经常写错别字啊!原来古人也会偷懒,不写繁体字而写简体字啊!!既然“尸”字频繁出现于先秦古籍中,那说明简体字历史悠久,渊源有自啊!!!这可是文字史上的重大发现啊!!!一颗小心脏激动地砰砰乱跳,有木有?
很遗憾的是,你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错误的!!!因为,古籍中的“尸”、“屍”,涵义是完全不同的。哦,你的上述想法中,有一小点是正确的:“屍”确实是“尸”的繁体字。
一、先秦古籍中“尸”的涵义
古籍中如果写的是“屍”,这是我们现代人对“尸”含义的一般理解,就是人去世后的遗体,尸体。
古籍中写成“尸”字,并不是古人粗心大意写的简体字、错别字。因为古籍中的“尸”字,其含义和尸体、遗体没有任何关系。它指的是先秦祭祀礼仪中,一种特殊身份的人,卽在祭祀过程中充当所祭祀神灵象征的“人”。
立“尸”是中国上古时期祭礼中一项重要仪式。 立“尸”仪式在《尚书》、《周礼》、《仪礼》、《礼记》、《诗经》、《春秋公羊传》、《左传》等文献中有大量、翔实记载。所谓立“尸”,是指举行祭祀神灵的仪式时,选择与其具有某种关系,主要是具有某种血缘联系的人为“尸”。以“尸”作为受祭者的象征,接受人们的祭祀。
二、选“尸”的原则
周代举行祭祖礼时,立尸严格遵循同姓、同昭穆,及其他方面,如受过刑戮的人不可为尸、为女性死者举行丧祭时要别立女尸、初步拟定的神尸人选要通过筮占最后确定等原则和标准行事。其中,祭祀祖先神灵的时候,选择“尸”的原则,就是《礼记·曲礼上》所记载的孙子可以做王父(祖父)的尸,儿子不可以做父亲的尸。对此颇费人思索的现象,古代经学家只是从祖、孙昭穆同,父、子昭穆异这个角度来解释(古人对昭穆制度的解释,又很糊涂模糊,当另文解释)如东汉末经学大师郑玄在解释《礼记》这节 的时候,就认为:孙与祖昭穆同。
按照我们现代人的观念,父子之间血缘关系最近,往上或往下每隔一辈,血缘关系就疏远一层。按照我们现代人的观念,应该是儿子可以充当父亲的“尸”。《礼记》却记载先秦时人认为子不可为父“尸”,孙可为祖父“尸”,原因何在?
已故现代学者李衡眉先生借助人类学、民族学等有关理论,在他所著《昭穆制度研究》一书中,对千古未解之谜“昭穆制度”作出了科学、合理的解释。
李衡眉先生认为:昭穆制度产生于原始社会母系社会时期,当时男女结合,采取男子从妻居的模式(即男子结婚后,到妻子所在的氏族中落户、生活。自夏商周以后,如无特殊情况,汉族男女结婚后,皆采取女子从夫居模式。战国时,秦国男子若家庭贫困,兄弟众多,那么,兄弟们大多会采取被女子招赘的婚姻模式,秦汉时人谓此类男子曰“赘婿”,我们现代人叫这种类型的婚姻为“倒插门”、“上门女婿”等),两个氏族累世通婚,必然出现祖父和成年结婚后的孙子生活在同一个氏族中,而父亲却和成年结婚后的儿子居住在不同氏族中的现象。所以,在先秦时人的观念中,祖父和孙子血缘关系亲近,父亲和儿子的血缘关系疏远,故在制定辈分关系的昭穆制度时,若祖父为昭,则儿子为穆,孙子又为昭,重孙又为穆,……如此交替循环往复。
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社会及夏商周以后,虽然随着男权社会形态的确立与巩固,从夫居成为主要的婚姻模式,但传统的称谓习惯和制度,却流传下来(古代女子称丈夫的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为“舅”、“姑”,原因也在这里)
三、“尸”享有的礼遇
按照《礼记》等文献的记载,某人一旦被选定为“尸”后,就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无论是最高统治者,还是一般臣僚百姓,都需要在很多礼节上,体现出对“尸”的尊重。譬如,如果被选中充当国君的尸,大夫、士在路上见到他后,要下车肃立路边,以示对“尸”的敬重。即便是国君,遇到了“尸”,也要下车肃立一旁。无论是天子,还是诸侯国国君,都不能把祭祀过程中的“尸”视为自己的臣属,因为在祭祀神灵的过程中,“尸”就是神灵的化身和象征。
四、立“尸”礼的衰微及原因
立“尸”象神的礼俗一直延续到战国时期。当时,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尸”、“君”何者为尊的问题,容易导致政治秩序的混乱,影响到一般社会伦常的稳定、巩固,立“尸”礼因此日渐式微。秦统一全国后,立尸礼逐渐在中原汉族聚居地区和文化圈内完全绝迹。祭祀神灵时,以神主(民间谓之牌位)充当神灵的象征。
不过,在周边一些少数民族中,这种习俗却一直在实行。如属于鲜卑族的拓跋部,进入中原建立魏(史称北魏)后,祭祀神灵时,仍然立“尸”。
五、鲜卑拓跋部与汉族立“尸”礼的异同
华夏族与鲜卑族立“尸”习俗的共同处是:充当“尸”者,都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如鲜卑族拓跋部一位大臣曾经充当过昭成皇帝的尸,位尊公傅,式拟王仪。(参见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魏故孝廉奚君墓志铭”)
一、先秦时期的华夏族(汉族)人祭祀选“尸”时,天地神灵还限制不大,但祭祀祖先神灵时,必须选择与所祭祀神灵有共同血缘,且遵循“孙为祖父尸,子不可为父尸”的原则。鲜卑人选“尸”,要和被祭祀的神灵面貌相像。
二、先秦时期华夏族人的“尸”,仅在祭祀神灵过程中,充当所祭祀神灵。祭祀完毕后,则恢复自己本来的身份。鲜卑族人则将“尸”视为至亲亲人对待,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
所以,当时在北魏任职的一些汉族士大夫鲜卑人的选“尸”原则和方式不满,认为这种做法渎乱情礼,可谓伤风败俗至极。纵使如此,北魏虽在孝文帝在位时,实行了较为彻底的汉化改革,但此一礼俗并未被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