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水校尉的长读什么
34. 關於來港就讀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獲考慮批准: 申請人已獲一所根據《教育條例》(第 2 7 9 章)或《專上學院條例》(第 3 2 0 章)註冊的私立學校取錄(除大專院校外,來港就讀公立或資助學校的申請不會獲得批准); 申請人為: ( i ) 年齡 5 歲 8 個月至 1 1 歲,申請入讀小學;及 ( i i ) 年齡 2 0 歲以下,申請入讀中學;以及 申請人持有學校的取錄信,證明已獲取錄修讀某項課程。 35.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 在內地及台灣的中國居民 ;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定居澳門的前內地中國居民 ; 以及 阿富汗、亞爾巴尼亞、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然而, 內地居民、澳門居民以及台灣的中國居民,可申請來港修讀 : 本地經評審的全日制專上課 程註 1 ; 或 為期不多於一年的全日制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或 短期課程,但須按以下條件辦理: 有關課程由擁有學位頒授權的香港高等教育院 校註 2( 不包括院校的持續及專業教育部門)開辦;以及 學生修讀短期課程的累計修業期,在任何 12 個月內不得超過 180 日。 此外: 申請人 ( 內地居民除外) 可申請修讀經本地評審的兼讀研究院修課課程; 內地居民可申請修讀在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的經評審的兼讀研究院修課課程 ; 以及 內地居民亦可申請,在內地老師陪同下,來港修讀經教育局批准為期不多於兩星期的中學交換生課程。 註1 內地和香港就高等教育學位互認所達成的協議並不適用於副學士、專業文憑及高級文憑等課程。內地居民是在國家並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類教育機構進修的情況下來港就讀這類課程。 註2 包 括八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香港公開大學、 香港 樹仁大學、珠海學院和香港演藝學院。 36. 以學生身分提出申請的人士必須提名一位本地人士作為保證人,而該保證人須同意簽署承諾書,承諾會負責該學生的生活費及住宿。此外,保證人亦須負責在有需要時把該學生送返其原居地。為此,本處在處理學生申請時,會要求保證人提交其經濟狀況和住宿證明。 36A. 申請人如不足 18 歲,其父親或母親必須授權保證人或在港親友作為申請人在港監護人,並提交由父 / 母親及在港監護人雙方簽署的同意書。 37. 根據這項安排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的人士,如欲攜同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亦可提出申請。請參閱下文第 38 至 4 2 段。 37A. 如院校或學生因任何理由在課程屆滿前終止有關課程,院校須在課程終止後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將課程終止的日期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院校並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供「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 37B. 非本地學生從事實習工作和兼職工作限制由 2008 /09 學年開始放寬。修讀經本地評審的全日制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便可從事實習工作,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實習工作必須與學科/課程有關,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 准註 3; 以及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或有關全日制學術課程正常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 準註 4。 在工作性質、薪酬水平、工作地點、工作時數和僱主方面,不設限制。 此外, 這些學生(不包括交換生)可: 在有關學年的整段期間於校園擔任兼職工 作註 5, 每星期不超過 20 小 時註 6; 以及 在暑假期間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接受聘用,工作時數和地點沒有限制。 註3: 必須經有關院校的指定人員批准,而非個別辦事處、學部學院或學院成員批准。 註4: 非本地學生在正式註冊為院校的學生並開始按註冊課程在香港上課之前,或已修足畢業所需的科目╱學分後(例如剛修畢最後一年課程),不可進行實習工作。 註5: 有關工作必須在非本地學生入讀的院校的校園內進行(只包括非本地學生入讀院校的校園,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屬及有關連機構或其自資部門的校園);假如工作地點不在院校的校園內,有關僱主必須為院校本身。 註6: 學生不得把某一星期的未用時數轉至另一星期。